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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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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知识产权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 知识产权法律网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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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维持 专利权被授予以后,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但在1993年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权以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5年,到期后可以再续展3年。在专利权获得后的期限内,为维持专利权有效,专利权人有按专利年度缴纳年费的义务。(www.365ipr.com) 1.专利年度的计算 专利年度与自然年份是不同的。自然年份每年从1月1日起始,而专利年度无论是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都是从申请日算起。从申请日到下一年的相应日为第一年度,从所述相应日的次日到再下一年的申请日的相应日为第二年度,依次类推。例如,某申请的申请日为2000.1.7,那么: 2000.1.7~1991.1.7 第一年度 2001.1.8~1992.1.7 第二年度 2002.1.8~1993.1.7 第三年度 …… …… 每一件专利申请,由于申请日不同,它们在同一时间所处的专利年度是不一样的。例如,若申请A的申请日为2006.5.3,申请B的申请为1988.3.4其年度与日期的对照如下表所示: 申请A 申请B 申请日 2006.5.3 2008.3.4 第一年度 2006.5.3-2007.5.3 2008.3.4-1989.3.4 第二年度 2007.5.4-2008.5.3 2009.3.5-1990.3.4 第三年度 2008.5.4-2009.5.3 2010.3.5-1991.3.4 …… …… …… 2.年费的缴纳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授权当年起缴纳年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以后各专利年度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内预缴。由于专利年度是从申请日起算的,所以专利权人应当记住专利申请日,并在每个申请日的相应日以前一个月内预缴下一年度年费。(www.365ipr.com) 专利权人应当特别注意公告日在某个专利年度的年末的情况,此时公告日(即计算缴纳当年年费的日期)可能已与预缴下一年度年费的时间重叠,或者非常接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应当注意及时预缴下一年度年费,避免造成专利权的丧失。(www.365ipr.com) 缴纳年费可以由专利权人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任何第三者办理。但是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机构,应当通过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我国台湾、港、澳的企业、机构也应通过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我国台湾、港、澳同胞个人可以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www.365ipr.com) 由于不同年度的年费数额不一样,缴纳年费时,除写明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外,还应当写明缴纳哪一年度的年费。缴纳哪一年度的年费可以按照下式推算: 缴纳年费的年度=当前日期的年-申请日所在的年+1 如果当前日期的月、日小于申请日的月、日则不用缴纳滞纳金,否则应当缴纳滞纳金。(www.365ipr.com) 按照规定,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减缓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以后两个年度的年费。(www.365ipr.com) 3.滞纳期和滞纳金 专利权人由于各种原因,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年费的义务的,除第一次年费以外,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人进行补缴,补缴年费的期限为自应当预缴年费的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之内。这6个月的时间称为年费滞纳期。(www.365ipr.com) 由于未按时缴纳年费是专利权人的一种过失,所以在滞纳期内补缴年费的,应当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规定不能减缓,年费滞纳期也不允许延长。在滞纳期内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www.365ipr.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知识产权法律网www.365ipr.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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