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网:专利、商标、著作权法律知识学习和研究平台 知识产权法律网欢迎您 法律网站
知识产权法律网欢迎您 律师推广
知识产权法律网欢迎您 法律论坛
专利知识专利法律法规商标知识商标法律法规著作权知识著作权法律法规软件知识软件法律法规 【 商业秘密知识 】
| 专利申请 | 专利许可转让 | 商标注册 | 驰名商标保护 | 著作权登记 | 著作权侵权纠纷 | 软件登记 | 双软认证认定 | 商业秘密法律法规 |
| 专利审查 | 专利无效撤销 | 商标许可 | 商标撤销无效 | 著作权许可 | 著作权诉讼仲裁 | 版权登记 | 软件优惠政策 | 商业秘密许可使用 |
| 专利复审 | 专利纠纷侵权 | 商标转让 | 商标侵权纠纷 | 著作权转让 | 著作权权利限制 | 软件侵权 | 知识产权机构 |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
技术合同】 【商标代理】 【专利代理】 【知识产权政策规范
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知识产权法学论文>>   法律说法>>
知识产权法律网 >> 专利申请 >> 专利权的维持

专利权的维持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知识产权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知识产权法律网推荐


专利权的维持


  专利权被授予以后,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但在1993年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权以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5年,到期后可以再续展3年。在专利权获得后的期限内,为维持专利权有效,专利权人有按专利年度缴纳年费的义务。(www.365ipr.com)

1.专利年度的计算

专利年度与自然年份是不同的。自然年份每年从1月1日起始,而专利年度无论是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都是从申请日算起。从申请日到下一年的相应日为第一年度,从所述相应日的次日到再下一年的申请日的相应日为第二年度,依次类推。例如,某申请的申请日为2000.1.7,那么:
  2000.1.7~1991.1.7 第一年度
  2001.1.8~1992.1.7 第二年度
  2002.1.8~1993.1.7 第三年度
  …… ……

   每一件专利申请,由于申请日不同,它们在同一时间所处的专利年度是不一样的。例如,若申请A的申请日为2006.5.3,申请B的申请为1988.3.4其年度与日期的对照如下表所示:
       申请A         申请B
  申请日 2006.5.3       2008.3.4
  第一年度 2006.5.3-2007.5.3 2008.3.4-1989.3.4
  第二年度 2007.5.4-2008.5.3 2009.3.5-1990.3.4
  第三年度 2008.5.4-2009.5.3 2010.3.5-1991.3.4
  …… …… ……

2.年费的缴纳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授权当年起缴纳年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以后各专利年度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内预缴。由于专利年度是从申请日起算的,所以专利权人应当记住专利申请日,并在每个申请日的相应日以前一个月内预缴下一年度年费。(www.365ipr.com)

专利权人应当特别注意公告日在某个专利年度的年末的情况,此时公告日(即计算缴纳当年年费的日期)可能已与预缴下一年度年费的时间重叠,或者非常接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应当注意及时预缴下一年度年费,避免造成专利权的丧失。(www.365ipr.com)

  缴纳年费可以由专利权人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任何第三者办理。但是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机构,应当通过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我国台湾、港、澳的企业、机构也应通过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我国台湾、港、澳同胞个人可以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www.365ipr.com)

  由于不同年度的年费数额不一样,缴纳年费时,除写明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外,还应当写明缴纳哪一年度的年费。缴纳哪一年度的年费可以按照下式推算:

  缴纳年费的年度=当前日期的年-申请日所在的年+1
  如果当前日期的月、日小于申请日的月、日则不用缴纳滞纳金,否则应当缴纳滞纳金。(www.365ipr.com)
按照规定,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减缓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以后两个年度的年费。(www.365ipr.com)

3.滞纳期和滞纳金

  专利权人由于各种原因,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年费的义务的,除第一次年费以外,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人进行补缴,补缴年费的期限为自应当预缴年费的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之内。这6个月的时间称为年费滞纳期。(www.365ipr.com)

  由于未按时缴纳年费是专利权人的一种过失,所以在滞纳期内补缴年费的,应当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规定不能减缓,年费滞纳期也不允许延长。在滞纳期内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www.365ipr.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知识产权法律网www.365ipr.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法律标签 ·合同 ·房产 ·婚姻
·涉外 ·刑事 ·劳动
·公司法  ·行政法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人身损害 ·保险纠纷
·知识产权 ·企业破产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法律案例 ·法学论文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

法律编辑:知识产权律师  法律审核:知识产权法律网
法律网站导航>> 前方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合同法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普法网
搜索:专利权的维持 相关内容

专利权的维持



首页 | 用户登陆 | 法律工具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法律论坛 | 联系方式 | 网站合作 | 友情链接 | 律师推广 | 更多服务

All Rights Reserved.© 2008-2010 Copyright.知识产权法律网.版权所有
主办方:中国律师网 负责人:中国律师 Email:www.365lvshi.com@163.com QQ:28206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