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网:专利、商标、著作权法律知识学习和研究平台 知识产权法律网欢迎您 法律网站
知识产权法律网欢迎您 律师推广
知识产权法律网欢迎您 法律论坛
专利知识专利法律法规商标知识商标法律法规著作权知识著作权法律法规软件知识软件法律法规 【 商业秘密知识 】
| 专利申请 | 专利许可转让 | 商标注册 | 驰名商标保护 | 著作权登记 | 著作权侵权纠纷 | 软件登记 | 双软认证认定 | 商业秘密法律法规 |
| 专利审查 | 专利无效撤销 | 商标许可 | 商标撤销无效 | 著作权许可 | 著作权诉讼仲裁 | 版权登记 | 软件优惠政策 | 商业秘密许可使用 |
| 专利复审 | 专利纠纷侵权 | 商标转让 | 商标侵权纠纷 | 著作权转让 | 著作权权利限制 | 软件侵权 | 知识产权机构 |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
技术合同】 【商标代理】 【专利代理】 【知识产权政策规范
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知识产权法学论文>>   法律说法>>
知识产权法律网 >> 专利法律法规 >>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知识产权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知识产权法律网推荐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www.365ipr.com)

  第二条专利资产的评估,适用《通知》及本办法。(www.365ipr.com)

  第三条《通知》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www.365ipr.com)

  第四条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www.365ipr.com)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情形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可以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www.365ipr.com)

  第五条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重大的专利资产项目进行评估。(www.365ipr.com)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www.365ipr.com)

  第七条专利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及有关参数、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制定。(www.365ipr.com)

第二章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www.365ipr.com)
  其他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拥有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www.365ipr.com)

  第九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
  (三)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五)两个以上专利资产评估模拟案例;
  (六)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材料。(www.365ipr.com)

  第十条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中国专利局。(www.365ipr.com)
地方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www.365ipr.com)
  中国专利局和专利管理机关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审核决定,并转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专利)证书,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专利局联合公告。(www.365ipr.com)

  第十一条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一)获得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
  (二)终止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
  (三)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发生变更;
  (四)中国专利局要求备案的其他情形。(www.365ipr.com)

  第十二条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依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法人代表有关证明材料;
  (四)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文件。(www.365ipr.com)

  第十三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专职评估机构应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的业务指导和年度检查。(www.365ipr.com)

第三章专利资产评估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业培训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举办或委托省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承办。(www.365ipr.com)

  第十五条《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业培训应包括有关资产评估知识及相关专利知识的培训。(www.365ipr.com)

  第十六条《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财政、会计、金融、经济、工程技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资产评估、专利管理、专利代理工作两年以上。(www.365ipr.com)

  第十七条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中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颁发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www.365ipr.com)
  其他评估机构中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颁发专利资产评估培训合格证书。(www.365ipr.com)
  持有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有权依法申请开办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是申请开办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必备文件。(www.365ipr.com)
  中国专利局对培训合格和取得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www.365ipr.com)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定期接受有关的专业培训。(www.365ipr.com)

  第十八条《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不应同时在两家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www.365ipr.com)

第四章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委托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应当向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交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专利证明文件。(www.365ipr.com)
  当事人不能提交有效证明文件的,应按专利管理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或主管部委的专利管理机关办理确权手续。(www.365ipr.com)

  第二十条委托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确权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本人签署的确权申请;
  (二)专利资产确权登记表;
  (三)被评估专利资产的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件或个人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专利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www.365ipr.com)

  第二十一条专利管理机关自收到完备的确权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做出确权决定,下达专利资产确权通知书及有关证明文件。(www.365ipr.com)
  专利管理机关应将下达的专利资产确权通知书报中国专利局备案。(www.365ipr.com)

  第二十二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在专利资产评估结束后1个月内,将评估结果报送中国专利局备案,中国专利局负有对备案资料保密的义务。整体资产或其他形式的资产评估中涉及专利资产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www.365ipr.com)

  第二十三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报送评估结果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报告;
  (二)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的专利资产评估合同复印件;
  (三)专利资产确权通知书复印件;
  (四)有直接从事该项评估工作的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并取得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评估人员签署的专利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五)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复印件。(www.365ipr.com)

  第二十四条中国专利局收到专利资产评估结果备案登记资料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资料齐备者,予以备案。(www.365ipr.com)

  第二十五条专利管理机关在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对专利纠纷的标的进行评估时,应出具专利纠纷标的评估委托书。(www.365ipr.com)

  第二十六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其出具的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其评估结果的真实、可信、公正、合法。(www.365ipr.com)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和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www.365ipr.com)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专利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评估收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www.365ipr.com)
专利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www.365ipr.com)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www.365ipr.com)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www.365ipr.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知识产权法律网www.365ipr.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法律标签 ·合同 ·房产 ·婚姻
·涉外 ·刑事 ·劳动
·公司法  ·行政法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人身损害 ·保险纠纷
·知识产权 ·企业破产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法律案例 ·法学论文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

法律编辑:知识产权律师  法律审核:知识产权法律网
法律网站导航>> 前方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合同法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普法网
搜索: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内容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首页 | 用户登陆 | 法律工具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法律论坛 | 联系方式 | 网站合作 | 友情链接 | 律师推广 | 更多服务

All Rights Reserved.© 2008-2010 Copyright.知识产权法律网.版权所有
主办方:中国律师网 负责人:中国律师 Email:www.365lvshi.com@163.com QQ:28206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