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专利知识】 专利法律法规 【商标知识】 商标法律法规 【著作权知识】 著作权法律法规 【软件知识】 软件法律法规 【 商业秘密知识 】 | 专利申请 | 专利许可转让 | 商标注册 | 驰名商标保护 | 著作权登记 | 著作权侵权纠纷 | 软件登记 | 双软认证认定 | 商业秘密法律法规 | | 专利审查 | 专利无效撤销 | 商标许可 | 商标撤销无效 | 著作权许可 | 著作权诉讼仲裁 | 版权登记 | 软件优惠政策 | 商业秘密许可使用 | | 专利复审 | 专利纠纷侵权 | 商标转让 | 商标侵权纠纷 | 著作权转让 | 著作权权利限制 | 软件侵权 | 知识产权机构 |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 【技术合同】 【商标代理】 【专利代理】 【知识产权政策规范】 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知识产权法学论文>> 法律说法>> |
| 知识产权法律网 >> 商标法律法规 >>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
||
|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知识产权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 知识产权法律网推荐 |
|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标字[2004]第192号 【发布日期】2004-11-24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工商标字[2004]第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www.365ipr.com)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www.365ipr.com) 第二条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证书后,应当向企业设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www.365ipr.com)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文件中应包括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www.365ipr.com)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每月一次将依照本办法登记的商标代理组织的有关信息报送商标局,报送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www.365ipr.com) 第四条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其他事项,按照外资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www.365ipr.com)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事宜,按照商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www.365ipr.com)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www.365ipr.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知识产权法律网www.365ipr.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
|
| 法律编辑:知识产权律师 法律审核:知识产权法律网 |
| 法律网站导航>> |
| 搜索: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相关内容 | |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