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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的特殊规定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知识产权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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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的特殊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www.365ipr.com)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www.365ipr.com)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www.365ipr.com)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www.365ipr.com)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www.365ipr.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www.365ipr.com)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www.365ip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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