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专利知识】 专利法律法规 【商标知识】 商标法律法规 【著作权知识】 著作权法律法规 【软件知识】 软件法律法规 【 商业秘密知识 】 | 专利申请 | 专利许可转让 | 商标注册 | 驰名商标保护 | 著作权登记 | 著作权侵权纠纷 | 软件登记 | 双软认证认定 | 商业秘密法律法规 | | 专利审查 | 专利无效撤销 | 商标许可 | 商标撤销无效 | 著作权许可 | 著作权诉讼仲裁 | 版权登记 | 软件优惠政策 | 商业秘密许可使用 | | 专利复审 | 专利纠纷侵权 | 商标转让 | 商标侵权纠纷 | 著作权转让 | 著作权权利限制 | 软件侵权 | 知识产权机构 |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 【技术合同】 【商标代理】 【专利代理】 【知识产权政策规范】 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知识产权法学论文>> 法律说法>> |
| 知识产权法律网 >> 著作权法律法规 >>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
||
|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知识产权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 知识产权法律网推荐 |
|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国家版权局 发布日期1993年8月1日 实施日期1993年8月1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依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第二条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即录音制品批发价×版税率×录音制品发行数。 第三条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为: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3.5%;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3.5%,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60%,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40%;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字)版税率为3%;国家机关通过行政措施保障发行的录音制品(如教材)版税率为15%。 第四条 录音制品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税的方式以及相对应的版税率计算出录音制品中所有作品的报酬总额,再根据每一作品在整个录音制品中所占时间比例,确定其具体报酬。 第五条 使用改编作品进行录音,依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具体报酬后,向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70%,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30%。原作品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或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被录制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www.365ipr.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知识产权法律网www.365ipr.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
|
| 法律编辑:知识产权律师 法律审核:知识产权法律网 |
| 法律网站导航>> |
| 搜索: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相关内容 | |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