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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国家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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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发表时间:2008年 版权:知识产权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 知识产权法律网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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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国家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费的通知 【分类号】402004198703 【标题】中国专利局、国家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费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国专利局\国家物价局 【颁布日期】19871212 【实施日期】1987121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专利代理 【文号】 【名称】中国专利局、国家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费的通知 【题注】 【章名】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物价局(委员会),并南京、成都市物价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按规定收取费用”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专利代理在我国是个新兴事业,由于各地消费水平不同,代理水平、代理项目的工作量差异也很大。因此,专利代理机构收费标准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各专利管理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制订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www.365ipr.com) 国务院各部门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执行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www.365ipr.com) 有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应设立资助专利基金,对申请专利在经济上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免收或少收代理费,在该专利技术取得经济效益时,从其收入中予以返还。(www.365ipr.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知识产权法律网www.365ipr.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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